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除,385,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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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黃小容(即朱妙香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4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2年7月27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

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2年7月27日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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