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事聲,8,2024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8號
異 議 人 黃莓翠
相 對 人 張靜筠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所為113年度司聲字第14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所為113年度司聲字第1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於113年2月5日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司聲卷第19頁),異議人於113年2月6日具狀聲明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合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本件異議人是被害人,加害人是相對人之前夫蕭○哲,異議人於第一審有向法院表示,異議人就算是新臺幣(下同)10元都不願意給相對人,本件破壞相對人的婚姻是第三人,並非係異議人,且異議人對於蕭○哲正在提訴訟中等語。

三、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依此裁定所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本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包括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又此一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僅在審究有求償權之一造當事人所開列之費用項目,及其提出支付費用之計算書等證據,是否屬於訴訟費用之範圍,以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當事人所應賠償其訴訟費用之數額。

至訴訟費用究應由何人負擔,或按何比例負擔等,悉依命負擔訴訟費用之確定裁判主文定之,不容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更為不同之酌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5號裁定意旨參照)。

另法院於當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時,自不受聲請人所主張範圍之拘束,是法院得依調卷之結果,為訴訟費用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2號研討結論要旨參照)。

四、法院的判斷:

(一)本件異議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930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異議人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即相對人負擔。

異議人不服,提起上訴,相對人提起附帶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111年度上易字第857號判決確定,並諭知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即異議人負擔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無誤。

是本件確定訴訟費額應依上揭判決命負擔訴訟費用之確定裁判主文定之,準此,本件異議人應給付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6,420元,及自原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至異議意旨僅以:異議人是被害人,加害人是相對人之前夫,且異議人已對其前夫提起訴訟中等語。

惟觀諸異議人上揭異議事由,僅係對於上揭已判決確定之實體事項,再為爭執,但對於本件原裁定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計算究竟是有何錯誤之情事,則未為任何異議表示,故其異議顯無理由。

(二)從而,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調閱上開案卷審查之結果,以原裁定確定本件異議人應給付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6,420元,及自原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核與法並無不合。

故本件異議意旨求予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計算書 項目 (均由相對人預納) 金額 (新臺幣,下同)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900元 第二審附帶上訴裁判費 3,150元 至相對人主張4,500元部分,未見高院判決就此裁判費諭知應由何人負擔,本院形式上自無從僅憑該收據,認定該訴訟費用即應由異議人負擔,爰不予列入。
一、確定部分: 相對人就70萬元請求敗訴部分,未據聲明不服,已告確定,依本院判決所示,應由相對人負擔。
計算式:10,900x70,000/1,000,000=7,630 二、小結:異議人應給付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420元。
計算式:10,900-7,630+3,150=6,420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