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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1007號
債 權 人 富力寰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NGUYEN THI NGOC HUYEN(阮氏玉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借款切結書、債權轉讓同意書完整正確之中譯文 (應載明翻譯者姓名,並註明:確係照原文為完整、 正確之翻譯,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或提出 經認證之中譯文。
二、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三、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債權轉讓同意書之原借款債權人將本件借款債權轉讓予債權人富力寰宇有限公司之相關證明文件及中譯文,暨已踐行民法第297條債權讓與通知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求金額新臺幣82,500元如何兌換計算而得?查本件借款金額為越南盾60,000,000元,應提出兌換明細表(載明臺幣與越南盾之兌換日期、兌換利率、折算後金額等)。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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