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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1576號
債 權 人 客惟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財仁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翁秀芬即五木小吃店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翁秀芬即五木小吃店之最新商業事項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58,2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具狀說明並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如帳務查詢明細表、交易往來明細等)、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經本院民國113年2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3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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