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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1577號
債 權 人 李冠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劉宇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劉宇哲之最新戶籍謄本、交付10萬元予債務人劉宇哲之證明文件(如收據)、委任契約影本、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經本院民國113年2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3月5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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