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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1741號
債 權 人 寶祥縣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震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章育斌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提出債務人章育斌、章育庶、章育馨之最新戶籍謄本、具狀陳報章育斌、章育庶、章育馨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路0000號7樓之7」、提出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並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經本院民國113年2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3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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