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促,1972,202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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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1972號
債 權 人 鄭玉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洋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重新提出影印清晰、字體適中之面額分別為伍佰貳拾萬元、貳拾萬元、貳拾陸萬伍仟玖佰零玖元完整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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