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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199號
債 權 人 馮宇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心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王心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其可送達之住居所。
三、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四、請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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