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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216號
債 權 人 怡通行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非訟代理人 劉仲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葉益皇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益皇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已取得台南地院98年度執字第78615號債權憑證,其債權已獲得確認並取得執行名義,本件非訟程序欠缺權利保護要件,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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