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217號
債 權 人 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商仕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待查(即張啟茂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啟茂所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三、被繼承人張啟茂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被繼承人張啟茂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填寫範例填寫,且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五、被繼承人張啟茂之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六、陳報被繼承人張啟茂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七、改列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