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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2208號
債 權 人 陳秀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魏心彤(原名:魏麗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魏心彤(原名:魏麗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會員名冊、互助會相關會規及第三人債務人魏心彤(原名:魏麗蘭)得標標單等以利本院知悉投標之相關規定等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三、請提出債權人為會首及代繳納會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返還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並經債務人讀取之通訊軟體截圖等)。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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