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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228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傅錦春(即傅庭瑄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傅庭瑄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之填寫範例填寫,並應載明係依戶政事務所資料製作,及記載製表人姓名,願就繼承系統表之內容負法律責任)。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傅庭瑄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字體適中、影印清晰、足資辨識之本件聲請狀所附之全部釋明文件影本。
四、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2,484,309元、31,649元各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借款日期暨本金、還款日期暨本金及利息、未還本金、總金額等。
五、請敘明本件債務人係違反約定書何一條項款而喪失期限利益?並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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