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促,2333,202403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2333號
債 權 人 洪卉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黄贈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