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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2443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蘭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何蘭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9,200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應提出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車機衛星定位系統服務費之期間、每月應繳金額、總金額等】,若有其他項目之費用亦應列明,並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三、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四、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五、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請款單。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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