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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254號
債 權 人 蔡士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奕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邱奕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經兩造簽章之系爭工程之「完整」工程契約書影本。
三、請提出載明工程項目、單價、金額、總金額之系爭工程標單影本。
四、請提出經債務人公司簽章之確認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請重新提出「系爭工程付款明細表」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所有項次均認可之文件影本。
六、請提出與發票金額相符之載有工程項目、金額、數量,總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影本。
七、請債權人具狀敘明:㈠、兩造約定之工程總價若干?債權人請求之金額究為 系爭工程何一期款項?亦或為系爭工程之驗收完成 款即尾款?㈡、兩造約定之工程項目、施工期間之起迄及範圍為何 ?究係以工作天或日曆天為計算標準?系爭工程施 工是否應先取得主管機關核發施工許可證?若是, 請提出其完整之影本。
㈢、債務人拒付系爭工程尾款之原因為何?1、單純拖賴 ?2、工程有瑕疵或不符合約定之品質?3、逾期完 工,債務人要求科處違約金?4、其他原因?八、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九、請重新提出系爭工程完工當日含拍攝日期現場之彩色照片。
十、請具狀敘明系爭工程之施工地點,即敘明係丘奕鳳何一門牌號碼、何樓房屋之室內裝修工程?十一、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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