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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259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翔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更正為正確之聲明: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本金新臺幣○○○元,及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1、本金與利息應分列;
2、利息部分不得自行預算。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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