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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2937號
債 權 人 簡宏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創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李姿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具狀釋明對債務人李姿瑩請求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撤回對李姿瑩之請求(支票之發票人係華創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李姿瑩僅係公司之負責人,依系爭支票觀之,支票上雖蓋公司大小章,但負責人用印於支票上,僅係以負責人身分代公司完成簽發支票行為,該負責人並非背書人,又非發票人,請求其負票據責任,應無理由)。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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