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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2940號
債 權 人 何燕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柏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權人遭詐騙之70萬元,係匯入債務人陳柏璋提供予詐欺集團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帳號中之相關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
三、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金額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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