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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2956號
債 權 人 黃家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社團法人桃園市推廣動物保護協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系爭貓咪受託照顧首日及交還債務人協會當日之含拍攝日期之彩色照片。
三、債務人協會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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