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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3025號
債 權 人 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培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薰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黃薰慧、原屋主鄭俊雄(改名:鄭俊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系爭房地: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證明。
三、債務人係以新台幣(下同)1550萬元或以1550萬元百分之二計算之服務報酬31萬元之相關證明文件(原屋主鄭俊雄(改名:鄭俊偉)擬賣1658萬元,而債務人原願以1550萬元購買系爭房屋,請具狀說明:債務人如何違反兩造間買賣議價委託書約定?亦即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10萬元違約金賠償之依據為何?)。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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