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促,308,2024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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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促字第308號
債 權 人 陳芷娜
債 務 人 陳富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核債權人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提示債務人簽發之支票未獲付款,依此聲請支付命令,有支票、退票理由單在卷可稽。

債權人聲明為票款請求,然請求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111年12月15日起算利息,聲請人請求自111年2月26日起算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準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駁回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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