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促,3125,2024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3125號
債 權 人 安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馮冠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申請貸款時金融機構核准貸款之通知函影本。

二、更正為正確之請求金額(依本院107年訴字第1470號民事判決意旨,違約金最高不得逾本金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即5萬元×16%=8,000元)。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