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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366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復興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鴻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田金桓、鄭家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更正聲明(依貸款借據所示,債務人鄭家錡係一般保證人)。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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