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4071號
債 權 人 連冠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富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為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改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起算利息(未釋明何以自民國111年1月6日起算利息,本件並未約定到期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