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促,4616,2024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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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4616號
債 權 人 李宇喬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力浤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足資認定得向力浤貿易有限公司、張惟捷請求給付新台幣(下同)1,065,482元之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如借據暨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之符合本件借款金額之文件、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

註:匯款原因多端,或有可能係借款之清償,甚或係給付貨款、贈與金額等,債權人既未補強其他可互核之佐證,殊難遽認係借款,自難認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依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明文件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不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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