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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4713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弘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且完整之特別補償基金委員會審議決定書。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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