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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4855號
債 權 人 陳麒方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郭永勝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足資認定得向郭永勝請求給付新台幣(下同)540,000元之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如借據暨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之符合本件借款金額之文件、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
註:匯款原因多端,或有可能係借款之清償,甚或係給付貨款、贈與金額等,債權人既未補強其他可互核之佐證,殊難遽認係借款,自難認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依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明文件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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