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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4973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非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益然、李旺水、李阿寶、李春燕、李春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李益然、李旺水、李阿寶、李春燕、李 春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務人李益然等五人間無權占用系爭國有土地作為私 人付費停車場收取租金或不當得利之證明文件(即系爭 停車場係由債務人等無權占用收費牟利之相關證明文 件)。
三、請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3,414,702元如何計算而來?應 具狀說明並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計算明細表。
四、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依據等)。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 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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