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促,5028,202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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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5028號
債 權 人 施旻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少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朱少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註:1、債權人雖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為證,惟通訊對話內容並不明確,殊難憑採。

且基於利害關係,通常兩造係各自選取有利於己之部分解讀、而忽略不利於己部分。

是通訊對話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往往南轅北轍,大相逕庭,自無從採據。

2、借款之交付始能成立及生效,缺一不可,又匯款至他方帳戶,其原因不一,或係借款之交付,但亦可能為借款之清償、支付貨款、贈與…等等皆有可能,是債權人自應提出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已催告相對人即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具狀表明債權人請求借款依週年利率6%計息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利息)。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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