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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5409號
債 權 人 台北碧瑤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戴玲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范然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債權人台北碧瑤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或向主管機關報備公文(影本即可)。
二、債務人住址: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5樓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四、債務人范然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社區住戶欠繳管理費明細表(載明欠費之住戶姓名、欠費期間、金額、總金額等)。
六、社區住戶規約。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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