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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5595號
債 權 人 邱昭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菱暘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具狀敘明主張借款或票款?㈠如係借款: 1、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 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
2、應提出債權人已交付6,200,000元予債務人,並由 其簽章收訖之釋明文件(按消費借貸係要物契約, 借款人自應證明已交付借款;
如書面簽收證明、債 權人匯款至債務人帳號之匯款單等)。
3、借款應釋明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 4、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 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等)。
㈡若係主張票款: 1、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並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 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 應為「提示」)。
二、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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