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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5612號
債 權 人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兆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債權人依多層次傳銷事業管理法第6條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傳銷事業營運等基本資料,公平交易委員會回覆之(准予)備查函。
二、兩造所締結債務人參加傳銷事業書面契約書完整影本。
三、債務人葉兆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釋明請求退還獎金金額新台幣(下同)20,958元如何計算而得?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應提出債務人下線退貨退款致生應退還獎金之計算明細表【載明債務人成為債權人傳銷商擁有三個經營權編號,各銷售貨物之金額、總金額、已領獎金金額、債務人下線退貨退款金額及總金額;
聲請人請求債務人退還獎金之計算式、基準、理由】。
五、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六、債務人收受債權人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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