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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5667號
債 權 人 陳石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美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林美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或自民國107年9月27日起算?兩者只能擇一行使,不得併行主張;
如自民國107年9月27日起算,請釋明請求依據為何?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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