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促,5719,2024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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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5719號
債 權 人 張秀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施昱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施昱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完整」之刑事有罪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

四、請提出經法院認定內容載有債務人係詐欺集團成員共犯或幫助犯之債務人提供其名下銀行、郵局帳戶供詐騙集團,將詐騙款項匯至該帳戶之「完整」起訴書或刑事確定判決書影本。

五、提出利息起算日依據之釋明文件影本(若無法提出,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六、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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