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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5779號
債 權 人 山城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常、賴展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林常、賴展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281,713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應提出代墊款明細表【載明代墊款之項目、金額、總金額等】,若有其他項目之費用亦應列明,並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三、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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