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58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閎富(原名:黃閎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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