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促,6325,202406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6325號
債權人桃園市龍潭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謝明宏
非訟代理人陳怡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瑞誠即全民運動選物販賣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名稱為:林瑞誠即全民運動選物販賣機(按獨資商號並無獨立之法人格,其不具有獨立之權利能力,自亦無當事人能力可言,以私人獨資之商號為營業,雖係以商號名義為交易,其所生權利義務仍歸諸出資之個人(最高行政法院97年台抗字第666號、94年裁字第637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二、具狀更正聲明(依上開說明,請刪除連帶二字)。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 11 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 11 日
書記官謝明松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