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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67號
債 權 人 張鶖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冠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陳冠倫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57,142元如何計算而得?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哦?應提出應收租金及相關費用之計算明細表【載明積欠租金之期間(年月日起迄)、每月應繳租金金額、積欠總金額(含簡明計算式)、相關費用(應載明:項目、總金額,並檢附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
三、請求違約金之依據,並說明債務人有何可歸責事由?並附證明文件。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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