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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6753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及未成年子女賈洵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更正為正確之聲明:1、請求金額4,210,803元,應將其中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給付金額與其他財產給付金額區分,分列為聲明一、二項。
2、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請求部分,應區分為已到期金額及未到期部分,未到期金額應列明起迄期間,按月以12,500元請求迄未成年子女成年為止。
四、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五、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六、請提出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最近兩年之財產所得資料。
貳、其他財產給付(即代償貸款)部分:一、此部分請求列為聲明三。
二、具狀敘明債權人、債務人目前職業為何?固定月收入若干?三、提出系爭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
四、債權人應具狀敘明兩造離緍之原因及事由為何?究係因不可歸責於兩造之事實(如個性不合)而離婚?或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實(如外遇、家暴……等)而離婚?五、債權人應具狀敘明:1、債務人簽署系爭承諾書之真意,究係協助女方清償 房貸,維持債權人母女生活所需及減輕其經濟壓力 ?亦或離婚係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實(如外遇、家暴 ……等),而提供女方精神及財產上損害賠償(補償)?2、女方是否於000年0月間出售系爭房地,其原因為何 ?是否迫於經濟壓力而出售?亦或因近期桃園房價 飆漲而出售?系爭房地之原始取得價及女方於今年0 月出售價各若干?是否有增值獲利?若是,獲利金 額若干?並請提出系爭房地買賣完整之契約影本。
六、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2,518,87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明細表【載明兩造於離婚時尚未清償之房貸總金額若干?債權人目前每月應清償之房貸金額,及應清償之期間起迄,清償至何年月為止?】七、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八、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九、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參、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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