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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促字第684號
債 權 人 大有可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年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志強、周文智、王紹安、林聰志、陳慶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債權人大有可觀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或向主管機關報備公文(影本即可)。
二、債務人高志強、周文智、王紹安、林聰志、陳慶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三、債務人高志強等五人門牌號碼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具狀陳報債務人等五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五、分別對債務人等五人之催告函暨回執。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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