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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77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蓮天翔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吳泰華(即吳國政即意鵬企業社之繼承人)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雖已提出被繼承人吳國政之除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吳國政之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陳報被繼承人吳國政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改列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但仍未提出被繼承人吳國政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依戶政事務所填寫範例填寫,且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經本院民國113年1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2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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