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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催字第44號
聲 請 人 陳宏謀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由兆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掛失函正本 。
(二)、請提出報案證明單正本。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 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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