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催,54,2024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催字第54號
聲 請 人 顏秀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公示催告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57條中段、第2條第2項規定,由證券發行人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查本件聲請人遺失之股票,其發行公司係設於臺北市內湖區,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557條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