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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李語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哲瑋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聲請撤銷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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