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吳旻諻
相 對 人 莊振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八日所為一一一年度全字第三十四號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38條之4、第533條前段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定暫時狀態處分,經本院以111年度全字第34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許在案,有系爭裁定附卷可參,而聲請人既為系爭裁定之債權人,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撤銷系爭裁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第533條前段、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