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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鍾三妹
羅美菁
羅美巒
羅美士
羅勻佑(原名羅翊僑)
羅勻言(原名羅儀庭)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千芸(原名黃紅蓮)
相 對 人 曹徐月妹
曹素琴
曹素娟
曹玉鑫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85年12月13日所為之85年度全一字第3892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係指債權人所欲保全強制執行之請求,經本案實體判決確認其不存在或不得行使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被繼承人曹慶源前執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主張聲請人之被繼承人羅仁歡負欠票款債務新臺幣(下同)132萬元未清償,茲聞羅仁歡有隱匿財產情事,為此願供擔保聲請假扣押。
經本院85年度全一字第3892號裁定准曹慶源以44萬元為羅仁歡供擔保後,得對於羅仁歡之財產,在132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下稱系爭裁定)。
惟聲請人起訴請求確認相對人繼承自曹慶源所有系爭支票,對聲請人之票據債權請求權不存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重訴字第63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認定聲請人之訴有理由,予以准許,該案並於民國112年12月6日確定,爰聲請撤銷系爭裁定等語。
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有系爭裁定、系爭判決、確定證明書可參,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裁定,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背書人
票面金額
發票日
付款人
受款人
票號
金正昌股
份有限公
司(負責
人楊敏
瑛)
羅美士
鍾三妹
羅美士
羅仁歡
212萬元
86年2月12日
新竹區中
小企業銀
行金陵分
行
未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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