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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李仁心
莊秋滿
李仁惠
蔡岳甫
陳彥均
劉妍蓁
潘毓文
林育聖
陳嘉中
賴雿基
黃馨緹
楊繼嬙
章卿寶
相 對 人 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普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宗慶)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同年月二十九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關於相對人同意各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欄金額及各提繳退休金欄所示金額至聲請人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個人專戶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
(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
(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子○○、辛○○、丑○○、戊○○、壬○○、丙○○、丁○○、寅○○、癸○○、己○○、甲○○、乙○○、庚○○(下稱聲請人等13人)分別如附表到職日欄所示日期受僱於相對人,並約定每月工資為如附表約定工資欄所示金額,嗣因相對人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即未給付工資,經聲請人等13人於113年3月11日向桃園市政府聲請勞資爭議調解,並於113年3月25日、同年月29日勞資調解成立,其內容略以:㈠勞資雙方同意自113年3月25日止,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
㈡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13人(即聲請人等13人)積欠工資(含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年終獎金,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1,415元,並於113年4月3日前匯入勞方13人原領薪資帳戶內;
㈢資方同意補給付勞方13人不足6%之勞工退休金,共計260,539元,並於113年4月3日前存入勞方13人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個人帳戶中(上開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
惟相對人屆期仍未給付款項,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等13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等提出113年3月25日、同年月29日之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等13人於台新銀行南崁分行存款帳戶網路交易明細表等為證,並有桃園市勞動局113年4月18日桃勞資字第1130022230號函檢附兩造間113年3月25、29日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及其相關資料等件到院供參,堪認屬實。
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聲請人等13人聲請本院裁定就相對人上開未履行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為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乃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昱廷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聲請人 到 職 日 約定工資 積欠工資 資遣費 年終獎金 請求金額 提繳退休金 1 子○○ 108年10月1 日 48000 117996 107667 48000 273663 22654 2 辛○○ 112年6 月1 日 43000 99471 17619 43000 160090 20633 3 丑○○ 109年7 月6 日 33000 81565 61417 33000 175982 15651 4 戊○○ 111年9 月26日 41000 105730 30750 41000 177480 17954 5 壬○○ 105年4 月6 日 55000 146007 219237 55000 420244 24910 6 丙○○ 110年9 月29日 37500 98893 46667 37500 183060 18847 7 丁○○ 110年5 月3 日 31000 79472 44907 31000 155379 14946 8 寅○○ 107年8 月1 日 55000 153417 155452 55000 363869 24022 9 癸○○ 110年9 月1 日 34000 91070 42396 34000 167466 15006 10 己○○ 107年11月1 日 78000 215820 210709 78000 504529 31396 11 甲○○ 110年4 月19日 30000 58377 44042 29000 131419 14241 12 乙○○ 111年8 月23日 30000 84895 23875 29000 137770 14241 13 庚○○ 105年8 月1 日 70000 203616 267848 70000 541464 26038 合計 0000000 0000000 583500 0000000 26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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