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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蘇佩翎
相 對 人 戴正裕即五嘉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
(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
(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6月10日起受僱於相對人,擔任採購兼管理人員,每月工資為新臺幣(下同)35,000元,勞資雙方茲因細故,相對人於112年7月17日將聲請人之勞保辦理退保,聲請人請求回復原職務等勞資爭議,於112年8月9日經桃園市勞資爭議調解處理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自112年8月9日起繼續僱傭關係並維持原職原薪,並自即日起投保勞健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勞方退休專戶等,惟相對人迄今並未給付。
聲請人乃請求給付相對人給付每月35,000元之薪資及提撥勞工退休金,至少6個月,共計240,000元,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調解成立,調解成立之內容略以:「(一)資方自112年8月9日起繼續僱傭關係並維持原職原薪即35,000元,並自即日起投保勞健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勞方退休專戶。
(二)勞方請求資方追溯勞工保險年資,經調解人闡明,勞方明瞭勞工保險年資無法追溯,惟資方同意中斷之前後年資併計。
(三)勞方應於112年8月15日前移交公司銀行存簿,勞方同意偕同辦理變更公司銀行存簿印鑑變更程序。
(四)勞資雙方表示,對本爭議事件不再爭執,雙方同意於調解期日前對相對人所為之任何民事、刑事及行政程序之請求,應於112年8月15日前先行撤回。」
,業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而於調解紀錄簽名,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桃園市勞資爭議調解處理協會調解紀錄附卷及桃園市政府113年7月9日府勞資字第1130188574號函檢附兩造間112年8月9日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及其相關資料等件到院供參,堪認屬實。
依上開調解成立之內容,相對人僅同意聲請人於112年8月9日起回復原職原薪及前後年資合併計算,並無可資請求相對人給付工資及提撥勞工退休金之權利加以確認,是本件調解成立內容性質上並不適於強制執行,故聲請人具體之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四、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第2款、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昱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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