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勞 動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涂家維
相 對 人 林洺瑋
上列本院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00號涂家維與林洺瑋間給付薪資等勞動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四勞動調解室進行勞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姚葦嵐
勞動調解委員 唐勝瑩
勞動調解委員 陳若蘭
書 記 官 賴昱廷
朗讀案由:
聲請人涂家維
相對人林洺瑋
兩造達成調解合意,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113 年8 月30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9 萬元。
給付方式如下:相對人願將上開款項如期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戶(金融機構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為12&ZZZZ; &ZZZZ; 0000000000、戶名為涂家維)。
二、兩造不得就本件勞動調解筆錄內容、調解過程透露予無關之第三人知悉,若有違反此義務者,則願另給付對造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9萬元。
三、聲請人於本日後,不得就本件勞資爭議事件向勞動部或其他行政機關為行政檢舉,亦不得就本件勞資爭議事件由向相對人及其所屬員工提出刑事告訴、告發及民事請求,若有違反此義務,則願另給付相對人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9萬元。
四、兩造對於對造就本件勞務契約之其餘請求(含勞動法令所生之權利)均拋棄。
五、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調解雙方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涂家維 相對人:林洺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會 書 記 官 賴昱廷 勞動調解委員 唐勝瑩 勞動調解委員 陳若蘭 法 官 姚葦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賴昱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