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勞專調,208,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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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王根燕 
相  對  人  吳清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理由欄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次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民事訴訟法第77-20條亦有明文;

再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四、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本件調解並未繳納聲請費用。然查,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給付退休金906,528元,依上開說明,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又聲請人就本案之原因事實、計算方法及請求權基礎均未為完整之陳述,亦未說明兩造是否前經勞資爭議調解,故聲請人應將本件原因事實、請求權基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完整之陳述,並補正相關事證,如兩造前經勞資爭議調解,亦應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筆錄。

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相關事證,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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